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年所得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
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汇算清缴。
⑹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⑷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
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⑴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