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西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建设法治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 自由 关系

  正文

  一法律概说

  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因为法律是立法者及其所属集团对客观规律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理解和认识评价各种行为,将其的行为确认为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实质是统治阶级所认为的正当的行为自由,是统治阶级的自由,在某些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享有,某些时候表现为特权,为立法者及所属集团所专有。从这种意义上说,对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

  三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法律是怎样与自由相关联的呢?从以上对法律自由的论述看,法律具有主体性,也就是法律的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人的自主性的条件性体现在法律就表现为权利和义,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这一范畴而展开。法律内容的权利义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

  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思考。

  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7世纪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2]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法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同意志,以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3]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4]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